第十二条 “资金账户”是指交易用户为参与挂牌商品交易,必须预先在资金结算银行开设的账户。该账户须与交易帐户关联绑定后,交易用户方可凭交易帐户登录交易系统,实现交易资金实时划拨。 第十三条 “提货卡”是指在挂牌商品交易过程中,适用于部分挂牌商品交易或提货的凭证。在该挂牌商品交易期间由金马甲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细则》”是指金马甲针对每种挂牌商品,依据本规则所制定的商品信息、交易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的文件,与本规则配套使用。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挂牌商品首次挂牌前,挂牌方向经纪会员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挂牌方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2、挂牌商品销售许可资质; 3、挂牌商品相关介绍文件; 4、挂牌商品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未设置担保之证明和承诺函; 5、挂牌商品出品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6、挂牌计划书; 7、金马甲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收到挂牌方提交的申请文件后,配合金马甲指定的第三方法律机构及检验机构对挂牌商品进行尽职调查和质量检验。由第三方法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经纪会员将《法律意见书》、《检验报告》连同所有申请文件交由金马甲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金马甲审核后,向经纪会员及挂牌方出具《审核结果通知书》。 第十九条 挂牌商品审核通过后,挂牌方须配合保管方完成挂牌商品入库保管,并对挂牌商品购买约定金额的保险;挂牌方、保管方及金马甲对挂牌商品实行三方监管。 第二十条 交易期是金马甲与挂牌方约定的挂牌商品交易时限。 第二十一条 交易时间为交易期内的每周一至周五10:00-12:0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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