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2002年)8月8日消息:台北讯,台湾“行政院”今天核定开放祖国大陆资金来台投资不动产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公司,未来可来台取得或投资不动产。这项办法将自十日起生效。 “中央社”消息说,基于“安全”的考量,台湾当局对于大陆资金投资台湾不动产将采“总量管制”的安全控管方式,渔矿业用地以及军事要塞则不在投资许可范围。 台湾“内政部”今天公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办法中所谓的大陆资金包括三种型态,分别是: 一、大陆地区人民(自然人),得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二、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基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陆资公司)为供业务需要,得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 三、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陆资公司,在台湾地区从事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的投资,因关系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发展,需先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请同意并获许可,再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再报“内政部”许可。 对于申请的大陆投资者,“内政部”表示将采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整体会同审查。至于所谓的“总量”标准如何,“内政部”强调将视实际情况决定,短期内应该还不会有这些问题。 |
关于我们 | 服务网络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 成功案例
客服电话:4006 010 661 总机:010-83277111 传真:010-8327701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 - 17:00 外网邮箱:
Copyright 2016 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077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