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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新36条”细则解读:核心就是以产权为纽带

国资“新36条”细则解读:核心就是以产权为纽带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14条具体意见的核心就是以产权为纽带,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更多地引入民间投资,促进国有产权与民间资本的合资合作,其本质是产权与产权相互结合、彼此流转的过程。”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

新华社北京7月18日电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出台《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了14条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意见。

“这14条具体意见的核心就是以产权为纽带,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更多地引入民间投资,促进国有产权与民间资本的合资合作,其本质是产权与产权相互结合、彼此流转的过程。”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说。

他认为,产权只有流动才能活起来,以前国有企业之所以大面积困难,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有产权不能流动,固定、僵化的产权体系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促进国有产权与民间资本的合资合作,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据介绍,这14条具体意见的效用范围不仅包括中国的117家中央企业,也包括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

王志钢说,在国资委的主要职能中,只有产权管理涉及民间投资。“国资委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可以帮助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接棒出台,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这被外界称作“新36条”,近两个月,各部委关于“新36条”的相关细则陆续出炉。

此番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意见》还提出了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 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 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业内普遍认为这是14条具体意见中的新亮点。

“以前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或产权时,有些转让方会习惯性地寻找大的、熟悉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在招标中,他们可能会只邀请少数几家国有企业来投 标,甚至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公开排斥非国有企业。”王志钢说,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无疑会给予民间资本更多的平等竞争机会。

与其他部门发布的支持民间投资细则不同的是,国资委发布的具体意见中,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以在更大范围公开相关信息。

《指导意见》还指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 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出资人权益。”

“这两条的意思也很明确,就是既要保护民间投资主体的权益,也要维护国有出资人的权益,还要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求得13亿中国人共同利益与买方个人利益的平等保护。”王志钢说。

对于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实现途径和方式,《指导意见》也予以明确,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指导意见》还确定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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