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年底有望出台银行业资本要求新规
银监会年底有望出台银行业资本要求新规
就目前市场广泛关注的“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内容和进程,银监会今日召开新闻通气会,相关人士表示,待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公布资本监管改革最终方案后,将适时出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和路线图。 据悉,今年9月12日,全球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 meeting)已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待今年11月召开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后,巴塞尔委员会将于2010年底前公布资本监管改革的最终文本。 相关人士介绍,虽然部分媒体经常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国际银行监管制度改革一揽子方案称为“Basel III”,但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从未使用“Basel III”这个名词,此次改革主要是对资本和流动性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据悉,9月12日,全球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了共识,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 二是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 三是明确了过渡期安排。为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银监会指出,总体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巴塞尔委员会定量测算结果表明,按照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位居前列。 相关人士介绍,银监会下一步将密切跟踪国际资本监管制度进展,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最后阶段发挥积极作用,提升国际监管标准,维护国内银行业核心利益;结合国情和中国银行业现状,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标准进行认真测算和开展实证研究,为制定国内具体的资本监管制度做好准备工作;与国内银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听取国内银行对银行监管改革的意见,指导国内银行逐步向新标准过度。 另据了解,在银行业新资本要求出炉后,国内部分媒体报道称“银监会考虑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设定为多至15%”,银监会昨日在对媒体的新闻稿中表示,目前银监会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未有新的监管要求。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昨日也表示,定量测算表明,新的资本协议对我国当前银行业的资本补充不会形成直接的冲击。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国际银行资本监管 制度改革有关情况 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背景 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明确提出了“大幅度提高银行体系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的改革目标。据此,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BCBS)着手对资本监管国际标准进行改革[1]。9月12日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 meeting)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待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后,巴塞尔委员会将于2010年底前公布资本监管改革的最终文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中国银监会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全面参与了本轮资本监管规则改革工作,积极反映我国银行业监管实践,主动维护国内银行业核心利益。 二、9月12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达成的主要共识 三、中国银监会的基本考虑 自成立以来,银监会一直高度关注银行资本风险,按照“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并重的原则”持续加强资本监管。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国内银行资本实力显著增强。截至2010年6月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本轮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的改革凸现了银监会长期坚持审慎的资本监管所取得的成果,使我国银行业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巴塞尔委员会定量测算结果表明,按照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位居前列。 总体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下一阶段银监会将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资本监管良好实践,借鉴国际上资本监管改革的成果,调整和完善国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包括数量标准、质量标准、时间表、监管手段等),提升资本监管有效性,维护我国银行体系长期稳定运行。近期具体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密切跟踪国际资本监管制度进展,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最后阶段发挥积极作用,提升国际监管标准,维护国内银行业核心利益;二是结合国情和中国银行业现状,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标准进行认真测算和开展实证研究,为制定国内具体的资本监管制度做好准备工作;三是与国内银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听取国内银行对银行监管改革的意见,指导国内银行逐步向新标准过度。待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公布资本监管改革最终方案后,银监会将适时出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和路线图。 [1] 虽然部分媒体经常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国际银行监管制度改革一揽子方案称为“Basel III”,但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从未使用“Basel III”这个名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