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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00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财经网》综合报道】国务院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促进外资投资收购物业。

  12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46号令,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同时,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2月17日,温家宝总理提出三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的措施之一。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缴对象主要是在华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据了解,城市房地产税目前依照房屋折余价值按年计征,税率为1.2%,占房屋投资成本比重不大。尽管如此,这一措施或预示着国务院将进一步放松外资投资房地产的限制,将促进外资投资收购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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