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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保障推进产权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以法律为保障推进产权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其内容和意义作了经典性的表述。对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实质性的要求,对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做出了明确性的规定。虽然时过10年,但今天读来仍然令人心潮激荡。兹录如下: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体系。

    在这里,对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内容,设计为: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回首10年,此项工作做得怎么样呢?

    “以道德为支撑”,是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我国古代许多哲人都留下了非常宝贵的思想遗产。老子、庄子、墨子、韩非子、孟子都有名言千古流传至今。信,是儒家的传统伦理准则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孔子认为,信是人立身处世的基准,在《论语》一书,信的含义有两种:一是信任,即取得别人的信任;二是对别人讲信用,属于道德的范畴。在《论语》的《为政篇》、《子路篇》、《阳货篇》和《子张篇》中,都论述了信用道德。孔圣人在《为政篇》中的一段话,把信用的重要性说绝了:“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孔子是说:一个人不讲信用,是根本不可以的。这就好比大车没有輗(大车车辕前面横木上的木销子),小车没有軏(小车车辕的木销子)一样啊,它靠什么行走呢?北宋著名哲学家、理学创始人周敦颐在解读“五常”时提出,“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元。2013年4月6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国际佛光会世界总会总会长星云大师与香港凤凰卫视董事局主席刘长乐对谈“诚信的力量”,大师强调:“诚信是仁义礼智信里最本质的东西,最核心的支撑”(资料来源:孔孟之乡网4月8日报道)。美国政治家、科学家、《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本杰明·富兰克林则从经济方面诠释信用的重要性。1733年他出版的《穷人理查德年鉴》一书,如圣经般风靡美国。其中有两句名言:“时间就是金钱”、“信用就是金钱”。

    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国,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基本道德规范。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为推动道德建设做出了不懈的努力。近10年来又加大了道德建设的力度。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首提“信用制度建设”,其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2003年的9月,中央文明委发出《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其中对信用道德建设作了具体的阐述;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部分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突出强调了思想道德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发展了我党关于信用建设的思想体系。上述不断跟进举措,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的社会信用制度提供了很好的思想条件。

    “以产权为基础”的工作成果,一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决定》进一步指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二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出台时间比发达国家对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晚了百年,但毕竟是中国大陆第一部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的法律。

    “以法律为保障”方面的建设成果则亦忧亦喜。忧的是,我国大陆至今没有一部关于信用的专门法律。美国《信用控制法》颁布后,为其配套的法律有《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16部。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其根本的保障是有完整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2010年9月,27国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市一致通过最新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III》,对1988年《巴塞尔协议》和2004年《巴塞尔协议II》作了重大修改。新协议的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形势对我国信用法律建设步伐提出了紧迫性的要求。喜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07年发出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1月,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即国务院令631号。这是我国大陆关于信用建设的级别最高的法规。

    我国产权市场诚信建设,一直受到监管部门和产权交易协会会员机构的重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公信力,但仍有提升的空间。要建设诚信产权市场,必须学习、落实、应用好信用建设法规。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其内容和意义作了经典性的表述。对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实质性的要求,对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做出了明确性的规定。虽然时过10年,但今天读来仍然令人心潮激荡。兹录如下: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体系。

    在这里,对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内容,设计为: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回首10年,此项工作做得怎么样呢?

    “以道德为支撑”,是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我国古代许多哲人都留下了非常宝贵的思想遗产。老子、庄子、墨子、韩非子、孟子都有名言千古流传至今。信,是儒家的传统伦理准则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孔子认为,信是人立身处世的基准,在《论语》一书,信的含义有两种:一是信任,即取得别人的信任;二是对别人讲信用,属于道德的范畴。在《论语》的《为政篇》、《子路篇》、《阳货篇》和《子张篇》中,都论述了信用道德。孔圣人在《为政篇》中的一段话,把信用的重要性说绝了:“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孔子是说:一个人不讲信用,是根本不可以的。这就好比大车没有輗(大车车辕前面横木上的木销子),小车没有軏(小车车辕的木销子)一样啊,它靠什么行走呢?北宋著名哲学家、理学创始人周敦颐在解读“五常”时提出,“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元。2013年4月6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国际佛光会世界总会总会长星云大师与香港凤凰卫视董事局主席刘长乐对谈“诚信的力量”,大师强调:“诚信是仁义礼智信里最本质的东西,最核心的支撑”(资料来源:孔孟之乡网4月8日报道)。美国政治家、科学家、《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本杰明·富兰克林则从经济方面诠释信用的重要性。1733年他出版的《穷人理查德年鉴》一书,如圣经般风靡美国。其中有两句名言:“时间就是金钱”、“信用就是金钱”。

    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国,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基本道德规范。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为推动道德建设做出了不懈的努力。近10年来又加大了道德建设的力度。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首提“信用制度建设”,其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2003年的9月,中央文明委发出《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其中对信用道德建设作了具体的阐述;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部分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突出强调了思想道德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发展了我党关于信用建设的思想体系。上述不断跟进举措,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的社会信用制度提供了很好的思想条件。

    “以产权为基础”的工作成果,一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决定》进一步指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二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出台时间比发达国家对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晚了百年,但毕竟是中国大陆第一部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的法律。

    “以法律为保障”方面的建设成果则亦忧亦喜。忧的是,我国大陆至今没有一部关于信用的专门法律。美国《信用控制法》颁布后,为其配套的法律有《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16部。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其根本的保障是有完整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2010年9月,27国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市一致通过最新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III》,对1988年《巴塞尔协议》和2004年《巴塞尔协议II》作了重大修改。新协议的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形势对我国信用法律建设步伐提出了紧迫性的要求。喜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07年发出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1月,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即国务院令631号。这是我国大陆关于信用建设的级别最高的法规。

    我国产权市场诚信建设,一直受到监管部门和产权交易协会会员机构的重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公信力,但仍有提升的空间。要建设诚信产权市场,必须学习、落实、应用好信用建设法规。(作者:何亚斌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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