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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控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控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它突破了传统的实物抵押担保模式,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在贷款业务操作中面临着估值风险、贬值风险、处置变现风险等诸多风险隐患,致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拓展举步维艰。时至今日,许多银行仍未涉足这一新型贷款领域。为此,本文重点探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面临的各种风险,剖析风险成因,并提出风险防控要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潜藏多重风险

(一)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因客体的非物质性,及其产生过程的独特性、唯一性,使其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较大。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2007年修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虽然规定了无形资产评估的总体标准,但操作性较差,且对于特性差异显著的专利技术、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制定单独的评估操作细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评估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由于三种方法的依据不同,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

  (二)贬值风险

  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如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专利权为20年,著作权为50年,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具有不稳定性,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变化,一项知识产权很可能在法律保护期满前其经济价值已发生较大减值,甚至完全丧失原本经济价值,这一特点对专利权而言尤为明显。对于知识产权这种因自身特性而产生的风险,商业银行往往难以有效防控。

  (三)处置变现风险

  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较差,因而处置起来相对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狭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流转范围和交易对象相对有限,且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处置尤为困难。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商业银行难以像处置有形资产那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四)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在有效性审查、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法律纠纷。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尚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权属争议,进而会威胁银行贷款安全。

  防控风险需内外兼修、多策并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一个新兴的贷款产品,其生命力十分脆弱,一旦银行操作失误,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出现风险损失,这项贷款业务很可能被立即“叫停”。所以,如何有效防控风险是确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顺利拓展的关键。

  (一)商业银行要严格把握贷款风险防控要点

  一是严格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准入条件。要求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其中,专利权至少已实施2年,专利权有效并具有盈利能力;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商标合法有效且使用期限至少在2年以上。

  二是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由于知识产权的处置成本较高,处置价格与评估价值往往相差较大,因而贷款质押率不宜过高。根据国际经验,贷款质押率应控制在发明专利≤25%,实用新型专利≤15%,驰名商标≤30%,普通商标≤20%。

  三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知识产权的贬值风险较大,因而贷款期限不宜过长,应以一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是严格核查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是否合理、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是否相近,以确保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五是加强贷后跟踪管理。一旦发现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价值明显下降而可能损害银行利益时,贷款银行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

  六是充分利用银行内部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力量控制法律风险。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担保法律制度,增强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能力。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以及贷后管理阶段,法律事务部门要做到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程跟踪,动态关注所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避免由于权属不明、权利状态变更等引发法律风险。

  (二)政府部门应支持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较高、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开办积极性的现实情况下,国家的政策导向尤为重要。一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专门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以分散贷款风险,消除银行的“惧贷”心理;二是政府每年应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三是对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降低知识产权处置成本。

  (三)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

  一是要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准则体系。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各自特点,分别制定各自的价值评估指南和操作规范,细化评估标准和依据,以减少评估的随意性,提高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二是要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评估机构首先应调整优化人员结构,除必不可少的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外,还要吸纳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入,同时还应加强对评估人才的培养,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大力培育一批市场公信力高、评估价值市场认可度强的评估机构。

  三是要完善价值评估技术。评估机构必须掌握先进的技术与理念,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知识产权变化情况,考虑交易条件、交易时间和影响价值的其他各种因素的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值。在方法选择上,收益法能够通过估测被评估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价值,即能够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来估算资产价值。采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受益期限,以及与收益有关的资金规模、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的时间价值等。被评估知识产权收益额的计算口径必须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不能将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被评估知识产权收益中。成本法通过估测被评估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而得到知识产权的价值。运用成本法时,要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项知识产权所需的全部费用确定评估值,在评估中要注意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四是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导致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偏离并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减少无形资产评估环节的道德风险。

  五是要加强评估行业监管。要定期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专业能力、职业操守以及市场信誉进行检查评估,实行市场公信度升降级制或黑名单制度,严惩不诚信评估行为。

  (四)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的前提条件。我国现有各类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但从事知识产权交易的则是凤毛麟角,因此,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的职能,以其公信力作为支撑,大力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制定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便捷的交易方式和产权登记及变动模式,同时进一步扩大市场信息范围,建立全国联网,实现网上交易,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处置变现难题。

  (五)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制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这三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还包括邻接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等。我国应尽快出台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权利属性界定,规范其质押程序,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要加强各项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之间的衔接,制定新的细则弥补各项法律法规交叉部分的漏洞。对恶意模仿、盗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实施严厉制裁,以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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