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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与产权在中国社会的意义

契约与产权在中国社会的意义


土地产权研究,曾经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中的难点,也是热点。这是因为,明清以来的历史中存在形态丰富的土地产权形式,同时伴随着大量的契约术语,成为史学研究中一座复杂的“迷宫”。如“一田两主”、“田面”、“田底”、“赔田”等等概念,都吸引着两三代的社会经济史家,进行复杂精密的解读,试图深入探究其中的内涵。在这背后的更大关怀是,阐明中国土地产权的形态,判断其契约、交易的意义,这些都是说明中国社会性质的重要一环。正因此,国内曾经深入研究土地契约文书的学者,如傅衣凌先生、杨国祯先生等,都多少涉入曾经的“资本主义萌芽”之讨论,海外治此研究之学者,如仁井田升等前辈,也都对中国“法”的性质等,做过总体论述。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有关土地契约、产权的研究逐渐淡化,这是学术发展的周期使然。但是,前近代中国产权形态应当如何理解,并没有在学界达成普遍共识。也就是说,这仍然是学术研究中一个不能绕过的课题。在这种情况下,曾小萍、欧中坦等学者编纂的这本《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就具有了重要意义。本书2004年出版,今年初甫译为中文,可以视作学界对产权与契约研究最前沿的理解。

本书从两个角度讨论契约在中国社会中的意义。第一方面,是清代土地产权交易中契约的意义,第二方面,是近代中国企业发展中的契约。在有关土地产权的研究中,孔迈隆和安·奥斯本分别分析了几种不同情况下,民间和政府对契约中产权描述的认定。步德茂和艾马克则以诉讼为切口揭示地方政府如何根据民间契约进行产权认定。欧中坦在总结中认为,与同时代的欧洲一样,早期近代中国也存在着灵活丰富的产权形态,其差异点在于,产权在中国并不关乎统治基础。

关于近代中国企业管理与契约的理解,曾小萍、关文斌和城山智子分别讨论了盐业、纺织业等几种不同商业模式中的契约问题。几位学者的研究均显示,同近代西方企业相比,中国企业的管理方式与资本构成形态并不落后或简单。二者之所以走向不同道路,需要考虑更多复杂因素的推动。

本书尝试给予18世纪以来的中国产权交易及商业行为中产权及其契约一个整体性的评估和阐释。几位作者在这方面的努力至少确认了以下几个重要事实:1、不论在土地交易或商业股份交易中,中国的产权持有均是以户为单位。2、早期近代中国的土地产权形态和企业资本组合方式都丰富灵活,并且通过契约予以确认。3、契约的效力来源,主要是其所存在的社会关系之中。4、清代地方政府承认契约的效力,在诉讼判例中会以契约作为依据。

近几年来,大陆学者如曹树基、龙登高等人,也在利用新的材料和视角对产权与契约问题进行研究,已经大大丰富了我们对土地产权问题的理解。尤其是民间交易中产权形态的灵活多样,已经在新的研究中给出了比较合理的分析。曾小萍等人的工作更为引人入胜之处是,为十八世纪以来中国的产权形态提供了一个整体描述。即,产权在中国民间社会中以权利束的方式灵活地拆分组合,并且这种形态以契约的方式表达,得到民间社会与地方政府两方面的承认。从而确立了早期近代中国契约的法律效力。

受研究者使用材料的限制,上述的那种产权与契约形态,在曾小萍等人的研究中主要定位存在于清中期以来的中国社会。事实上,如果利用一些留存时段更长,也更为集中的材料,如徽州文书、石仓契约等,我们有可能将这种产权形态的成熟期定位于更早的时代,从而更好地理解至少明中叶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脉络。

另外,尽管欧中坦所撰写的本书第六章试图从理论上把握契约与产权在中国社会中与法律、政治的关系。但是,中国的帝制传统如何影响了民间社会中财产权利关系的表达,本书的阐释仍不能说尽如人意。而这恰恰是研究权利关系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欧中坦在文中认为,产权在中国没有建立起欧洲那样与政治、经济之间的“根本隐喻”关系,但这并不妨碍权利-财产关系或类似事务存在于社会中。欧中坦的结论不错,不过多少有些绕开一个关键问题,即,国家究竟如何认定作为法学概念而非仅是经济关系的产权,这牵涉到国家权力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予以理解。对于国内的很多学者来说,这恐怕是嵌入学术史之中的一个难以散去的情结。赵思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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