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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

浅析如何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


产权交易中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产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的交易市场。各地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当地国有资产转让和国有企业的改制的中介和平台,为市场化转让企业产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产权交易中心的介入不仅确保了国有资产交易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 提升了国有资产的价值,预防和降低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潜在风险,促进了资源的进一步合理配置,从而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益。然而随着交易资产、产权的日益复杂化和交易程序的多重化,原有产权交易中心的操作流程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的需求,还对市场交易效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笔者近期参与的产权交易中,就出现了由于产权交易中心自身存在的操作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延误了整个项目的操作进度等现象。具体而言,这些问题包括:

各地产权交易中心设置重复化,如何选择一个有效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国有产权转让中遇到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多数省市均设有产权交易中心,如此一来,过多地人为分割了现有市场,使得单个交易中心交易量有限,而且难以保证交易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大量分散的产权交易中心不但增加了运营费用,提高了外部监管成本,更增加了产权交易市场的风险。同时,在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各产权交易中心又分别存在 多家不同权属的分支机构,尤其在地域交集处很容易产生竞争,互相压价和不正当竞争时有发生,不利于主管单位有效地选择可靠的交易平台。而且,不合理的竞争还可能增加交易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风险。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范围模糊,机构常常担任过多的责任,致使项目主管部门与产权交易机构责权范围难以明确区分。

笔者所接触的TOT特许经营类资产转让项目不仅仅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更关系到特许经营协议和转让协议的编制。虽然,有些地方规章中要求这些文件编制的工作应由产权交易中心承担,但从实践看,这些文件由专业的中介机构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来制定更适宜。毕竟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交易中心自 身的人员队伍在专业知识上比较缺乏。同时,交易中心面对的是众多的项目,他们不可能也无法做到对项目有很深入的了解。如此一来,最终完成的协议文件可能很难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况且缺乏专业律师和审计单位的密切配合,将很可能出现漏洞和风险,导致最终项目风险不仅不能降低,甚至还会增加特许经营双方不必 要的责任和义务,带来更大的操作风险。从政策安排上来看,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从交易平台运作、交易流程监管、交易谈判到交易协议的编写等多项工作,其职责定位难以明确,在没有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工作中出现疏漏和违规操作情况很难避免。交易中心既操作又监管的模式对于降低国有资产转让操作的风险和漏洞是难以提 供有效保障的。

项目运作中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仍需完善,多部门配合需要规范。

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各有关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规、政策,明确了产权交易市场的范围、原则以及市场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等,但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最终法规仍在制定阶 段。20042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对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是,国有产权交易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发展和实践,一些新的问题已开始逐渐显露,原暂行办法已不能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如会员制的出现有助于活跃产权市场、沟通信息、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 易成本,在异地交易等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针对会员制的逐利特点在许多地区法规中缺少约束,有可能给产权交易工作带来一定风险。同时,目前产权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关于资产、债务、税收处理以及人员安置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产权交易需要专门增加协调和配合产权交易与项目操作等多方关系的人 员。如在笔者近期参与的项目中,原有国有资产的人员安置和税务问题均由项目操作方参与联系和协调,在政府的大力配合下项目开展的进度很快,整个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得到了及时的完成。但是这种协调过多依赖于相关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而不是政策法规的明文规定,这不利于规范化流程的操作,协调人员所处的地 位也很可能带来寻租的风险。

上述问题笔者在实际项目操作中多有遇到,虽然不同项目遇到的问题各不相同,但均在某种程度上对具体产权的交易工作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不仅增加了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工作量,更加大了产权交易工作的潜在风险。对此,笔者建议各地主管单位应对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加强管 理,最好能够建立一个大区域范围内较为统一的产权交易体系,这样操作,首先可以有效降低在监管不足的情况下多方参与可能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突破交易限制和地域瓶颈,减少交叉区域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特殊承诺或违规操作来吸引客户的现象,实现产权交易的真正合规操作;其次,统一的产权交易体系也有利于人才的统一 培养,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人员专业素养,确保产权交易操作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同时,笔者还建议应加大产权交易的深度信息披露,这样有利于产权交易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减少小范围披露所造成的价格过低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规范的更新,从制度上明确各 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范围,规范产权交易中各方关系,杜绝由于政府参与审批和过多行政管理干预对产权交易核心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有助于合理分配产权交易机构与其他单位的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解决单一部门负担过多、无法实现专业性的问题,更好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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