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投资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一旦向中心提交投资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中心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2、意向投资人投资报名整体认购优先于部分认购;意向投资人部分认购时认购股份多的优先于认购股份少的。
3、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3000万元的保证金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
4、意向投资者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投资协议书。在投资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投资价款根据约定支付至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若有以下情形,保证金不予返还:(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投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投资款的;(4)意向投资方存在受任何第三方委托向融资方投资的;(5)其他违反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6、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若出现“投资条件”第5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中心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2)同意为公司发展提供行业资源、人才资源、资金支持;(3)同意按中心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7、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除按第5条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五日内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8、融资过程中,通过部分认购形式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达到3家时,其中任一单个投资方持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30%
9、通过融资新进股东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力外,不享受任何其他权力。
10、为了保证项目运营的长期发展,投资方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5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股东内部和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
11、项目正常年度运营的净收益,确保每年分红一次,在经股东会决议后按股东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